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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引流”新规来了!贷款、资管产品、保险、支付!

发布时间:2022-01-04
 
2021年12月31日,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信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网信办、外汇局、知识产权局起草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涉及到的产品也非常宽泛,包括存款、贷款、资管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这里其实除了资管产品有代销概念外,其他都属于引流的范畴。
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解读:
1、压实金融机构准入责任
首先从发文机构看,所有金融监管部门,加网信办和工信部,知识产权局。对金融机构和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要求相对容易执行,但是针对中小互联网平台其实央行也缺乏足够手段去执行,所以通过金融机构把控准入关口。
2、资管产品的代销
(1)目前也只有证监会颁发了部分第三方独立代销机构,可以代销公募基金为主和部分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已经就代销制定了非常详细的规范)。
(2)信托代销和引流都仅限于持牌金融机构,禁止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代销或引流。
(3)银行理财因为老理财产品基本清理,理财公司的产品目前只能通过存款类金融机构代销,禁止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代销或引流。
3、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代理必须持牌,第三方网络平台不能代理,但是可以引流。
此前银保监会2020年13号令《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非常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4、关于支付和金融产品的嵌入基本一刀切
对支付的基本定位回归普通商品和服务,不能将支付和其他金融服务捆绑,这个定位就是要切断支付和信贷,以及支付和资管产品的联系。
文件也是把支付机构视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而不是传统持牌金融机构看待。
如何隔离?
其中一个措施就是征信,任何个人信用信息从互联网平台向金融机构服务都属于征信,要通过独立的征信公司;
另一个措施就是把支付账户和信贷业务及资管业务隔离,让三方支付回归商业场景,不能嵌入太多金融场景。
5、关于互联网渠道吸收存款
互联网存款引流之前主要是部分城商行和民营银行通过类似京东金融这样的平台做结构性存款,后来改为智能存款。
6、关于互联网渠道贷款
关于贷款的引流和助贷联合贷实际是两种不同的合作模式;助贷联合贷本质上客户归属于互联网平台(消费金融公司和小贷公司为载体),银行只是做授信和资金投放,但并没有获得客户,客户对银行也是无感。
如何区分引流和征信的?二者其实关系非常微妙。具体到蚂蚁的案例,就是未来和金融机构合作的贷款,蚂蚁内部合作方是谁?
如果合作方是蚂蚁消金,那么应该是央行和银保监会对存量花呗借呗资产转移过程中的一种妥协。因为是存量资产,本着不损伤信用创造的原则,允许蚂蚁消金继承大量客户数据,基于这些存量客户数据和风控体系继续给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广义上信用卡引流也属于贷款范畴,也将收到新规的规制。
7、品牌隔离和收费限定
(1)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不得违规在网站、APP名称和商标中使用金融类字样
主要是希望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仅限于“引流”,不能接入到具体的销售环节。这些禁止性事项显然是针对“引流”而不是代销(绝大部分代销已经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规章制度监管要求,不受本条款约束)。
(2)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咨询、金融消费者适当性测评、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不得通过设置各种与贷款规模、利息规模挂钩的收费机制等方式变相参与金融业务收入分成。
 
8、从业资质要求
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
这里新型网络营销主要指在腾讯、蚂蚁、字节跳动平台的直播带货,或者群运营。监管明确要求只有金融机构从业者才能才是网络营销。
一是不得超出业务许可范围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二是依法接受金融服务经营者委托。
9、特别提出不得利用演艺明星名义或形象做推荐、证明。
过往P2P和部分金融机构通过明显代言翻车案例太多,此次也算是弥补漏洞。不过这里没有定义什么叫“演艺明星”,一般认为是文艺工作者电影电视明星,但不包括体育明星。所以招行刚刚签约的百米飞人苏炳添,全面代言招商银行产品线,广告词「让财富管理飞入寻常百姓家」,这种体育明星品牌广告做法完全没问题。
10、朋友圈宣传有哪些限制?
文件简单罗列了几个禁止性事项,不得为私募类资产管理产品、非公开发行证券等金融产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
针对保险产品,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去年银保监会发布13号令《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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