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014年8月:试点发行地方债
2009-02-18 《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
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可以用于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直接支出,也可以转贷市、县级政府使用。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代发代还)
2009-03-27 第一只地方债发行:
债券全称“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债券规模30亿元、期限3年,发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首次发行地方债,试点)
2011-11-15 第一只自发代还地方债发行:
债券全称“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债券规模36亿元、期限3年,发行人:上海市人民政府。(首次发行自发代还地方债)
2012-05-08 《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财库〔2012〕47号):
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继续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2012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2012年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和7年,试点省(市)最多可以发行三种期限债券,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自发代还试点,期限种类增多)
2013-06-25 《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财库〔2013〕77号):
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适当扩大自行发债试点范围。现确定,2013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开展自行发债试点。2013年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和7年,试点省(市)最多可以发行三种期限债券,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自发代还试点,城市范围扩大)
2014-05-19 《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财库〔2014〕57号):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为加强对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工作的指导,我们制定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自发自还试点)
2014-06-23 第一只自发自还地方债发行:
债券全称“2014年广东省政府债券(一期)”,规模59.2亿元、期限5年,发行人:广东省人民政府。(首次发行自发自还地方债)
2014年8月“新预算法”落地,允许地方政府增列一般公共预算赤字,开“地方债”前门
2014-04-30 《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国发〔2014〕18号):
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开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城投调控、地方债务限额管控)
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2015年开启地方债置换,也是专项债发行元年
2014-10-23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2014〕351号):
清理甄别工作的目的,是清理存量债务,甄别政府债务,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基础。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甄别2014年12月31日存量政府债务)
2015-03-18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
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2015年开始发行置换专项债)
2015-04-10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
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含为偿还2015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发行的一般债券)。 (2015年开始发行置换一般债)
2015-12-21 《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
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债务限额管理)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三年左右时间,发行置换债)
2015-12-22 《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中,90%以上是通过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平均成本在10%左右,地方政府每年需支付较高的利息。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应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对清理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非政府债券形式的政府存量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逐步进行置换,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减轻地方利息负担。(发行置换债)
2016-03-29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按照修改后的预算法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确保地方政府债务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保证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债务资金链不断裂,该限额将2014年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如数计入,对债务余额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的存量债务,计划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地方在上级批准的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2015年计划发行置换债券3.2万亿元。(发行置换债)
地方债规范发展
2016-11-09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4号):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简称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简称外债转贷)、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简称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
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地方政府一般债务管理办法)
2016-11-09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2016-12-20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财预〔2016〕175号):
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监督责任和权利,监督内容包括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
2017-03-23 《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测算,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地方。新增限额分配选取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求等情况,采用因素法测算。(限额分配管理)
2017-06-26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97号):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发展政府收费公路举借,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对应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等
2017年金融工作会议开启新一轮地方债务限制、遏制增量隐性债务
2017-07-14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
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金融工作会议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
2017-12-23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
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做到“谁家的孩子谁抱”,坚决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买单”的“幻觉”,坚决打消金融机构认为政府会兜底的“幻觉”。(城投调控)
2018-03-01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8〕28号):
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点的地方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属于政府的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棚户区改造专项债)
2018-12-20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号):
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应当在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门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月二十日前公开本地区下一月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和再融资债券发行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同时公开多个月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按月度报送发行安排)
2019-04-25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
财政部不再限制地方债券期限比例结构,地方财政部门自主确定期限。逐步提高长期债券发行占比,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期限要求)
推出地方债券柜台发行。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由省级财政部门分批实施地方债券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业务。(推出柜台发行)
2020-04-03 《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规模强化对中小微企业普惠性金融支持发布会》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
优化资金投向,体现疫情防控需要和投资领域需求变化。在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将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单独列出、重点支持;同时,增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允许地方投向应急医疗救治、公共卫生、职业教育、城市供热供气等市政设施项目,特别是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专项债使用范围)
2020-04-14 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加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力度,推动惠民生扩内需。重点改造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地方政府专项债给予倾斜。(专项债用途增加旧改)
2020-10-21 《财政部2020年前三季度财政收支情况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预算司一级巡视员王克冰: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合理扩大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范围,并将各地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规模占比从20%提高至25%。(专项债用作资本金)
2020-11-04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保障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相匹配。新增专项债券到期后原则上由地方政府安排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债券与项目期限不匹配的允许在同一项目周期内接续发行,再融资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同一项目剩余期限相匹配。(期限要求)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每月20日前披露本地区下月地方债发行计划,在3月、6月、9月和12月20日前披露本地区下季度地方债发行计划。(按月度、按季度报送发行安排)
2021-01-14 《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财预〔2021〕5号):
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注册网站名称为“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地方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通过该公开平台公开地方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建设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
2021年以来,专项债趋向严监管
2021-06-10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预〔2021〕61号):
专项债券项目实施穿透式监管。财政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及时纠偏纠错。
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建设期专项债券额度以及运营期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
省级政府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上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5%。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选取项目对应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上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5%,并逐步提高比例。
对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双监控”。(专项债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