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信托理财,“刚性兑付”是传播度最高的标签,它的含义也很简单,信托理财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和收益,若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要兜底,“砸锅卖铁”也要把钱还给投资者。
当然,“刚性兑付”早已超越了信托的范畴,不少银行理财、资管计划之类都标榜“刚性兑付”的能力。有时看国内金融业,恍惚间会错以为是各路文豪的赛诗会,金融同行的遣词造句充满着想象力,类似“刚性兑付”的,还有“技术性违约”、“非典型性P2P集资诈骗罪”等不一而足,集大成者当属李大霄老师,为资本市场底部“正名”的“建国底”“婴儿底”“钻石底”“精英底”等名词“震铄古今”,更神奇的是每破一次底总有“新底”冒出来,真是一位被金融耽误的文豪。
尽管名声在外,但是,目前市场上对刚性兑付的理解相对片面,需要重新认识。曾有朋友戏称“刚性兑付”就是“薛定谔的猫”,是不是“刚性兑付”,只有产品结束的那一天才能揭晓谜底,在此之前无法获知。
正如桌子上的半杯水,乐观的人说还有半杯水,悲观的人说只有半杯水了。在实践中,“刚性兑付”也有两类极端解读:一类,是将“刚性兑付”奉为圭臬,片面标榜信托行业的金刚不坏之身,只是简单粗暴告诉客户,只要买了信托理财,就可以万事大吉、高枕无忧,等着产品到期数钱就行;另一类,则刚好相反,片面放大打破“刚性兑付”的监管要求,堆砌各类信托理财的违约案例,真实情况毫不关心,最喜欢发一些惊悚标题,向投资者“贩卖焦虑”,待到投资者六神无主之时,拿出自己的方案,海外移民、虚拟币、海外置业,甚至金融骗局之类,都是常见戏码。
不少朋友会问,为什么一个国人自创的概念能够大行其道,直至毁誉参半呢?似乎常常挂到嘴边,就能迅速提升逼格。
归根结底,还是源于深厚的群众土壤:对于投资者来说,课堂里几乎没学过投资理财,不少概念纠缠不清,想要弄懂还得花很多心思,平时工作又忙,还得辅导孩子作业,远不如一句话来得实在:这产品保本么?
对于理财经理来说,想把一款理财产品说清楚,要费不少口舌,客户对一些条款的理解通常有误区,还要花时间把客户的误解打消掉,树立正确的投资观,耗费大量精力,甚至吃力还不讨好,不如干脆回复:这产品保本!
近些年发生的金融诈骗、理财产品违约,复盘之后发现投资者和理财经理都是受害者,投资者买了,理财经理也买了,到期之后发现无法兑付,两人只好“手拉手”一起去维权,教训深刻,引人深思。
这背后是投资者丧失了思考,把思考能力让渡给了理财经理,理财经理也随波逐流,放弃思考,把“球”踢给了公司,结果发现公司的项目团队也是一群赚“快钱”的主,眼前十口锅,手里却只有三个盖,最终走向群体毁灭。
不少朋友纳闷:为什么“刚性兑付”扬名于信托理财呢?
这需要从两方面来看:
一方面,信托理财的起步门槛比较高,监管规定的门槛是100万起,通常起点在300万元,这不是一笔小数目,如果不能让客户安心,是不可能下单认购的,高净值客户的圈子其实很小,如果听闻哪家信托公司出现未能兑付的新闻,大家会迅速用脚投票,敬而远之,信托公司多年的信誉毁于一旦。因此,信托公司有很强的动力确保万无一失,一系列风控措施的最终目标就是确保圆满兑付;
另一方面,《信托法》对于信托公司的约束和要求更高。例如,第二十二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又如,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再如,第二十七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条款中的受托人,指的就是信托公司。
信托理财大多数是单一项目,投资者在认购时已经知晓,产品的融资人是谁?担保人又是谁?有哪些风控措施保护本息安全?例如在产品运作过程中,中途看到融资人爆出财务丑闻,信托公司却没有任何风险提示,到期了才告知没钱兑付给投资者,是会因管理失责而被索赔的。如果官司打上一年半载,真正急的反倒不是投资者,而是信托公司了。现在监管几乎不再发放信托牌照,信托牌照自然坐地起价,愈加值钱,相信没人犯傻,愿意揣着一张名声臭了的招牌。
当然,做到“刚性兑付”既要有意愿,还要有能力。俗话说“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在金融投资中也是如此。《信托法》对于信托公司的苛责,也是防君子却难防小人的,家大业大的信托公司自然输不起,如果公司规模一般,碰上了诸多违约,大不了换个股东,重组之后接着干,压力小很多,再慢慢花时间解决,只是苦了跟着熬的投资者。
“刚性兑付”大行其道,投资者不动脑、理财经理不思考、金融机构不操心,反正到期兑付就完事了,能够借新还旧就行,直到击鼓传花再也玩不转了,瞬间崩盘,e租宝、钱宝、阜兴投资、易乾财富、金诚财富等等,哪个不是钻了“刚性兑付”的空子,监管也发觉不对劲了。
为了整顿金融市场,2018年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提出要打破 “刚性兑付”,明确“刚性兑付”的表现形式:
1.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2.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3.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4.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规定了“刚性兑付”的惩处办法,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核实之后予以奖励。
每一项政策的出台,都存在着与市场博弈的过程,有时会发现“按下葫芦浮起瓢”。不是说要打破“刚性兑付”么 ?一些金融机构乐开了花,正愁手里的烂账没办法处理,以前还要藏着掖着,现在直接就说无法兑付,美其名曰:响应监管打破“刚性兑付”的要求,“伟光正”的形象跃然纸上。
近期,国内P2P昔日龙头因代销产品违约,引发群体抗议,投资者欲哭无泪,但是管理机构却是一副无能为力的派头。问题出在哪里?
我们国家目前的信用体系、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等等配套措施尚不完备,在成熟完备的体系之下,管理机构的每一环节都无可挑剔,最后发生违约,通过抵押变现等方式处理,再把客户的钱拿回来,大家看了自然心服口服。
理想很丰满,现实却“骨感”。投资者面临的信息不透明、乃至欺诈很难应对,连上市公司作假都屡见不鲜,甚至还有作假惯犯,犯罪成本低,获益却很大,屡禁不止。如此这般境地,强推打破“刚性兑付”,很容易变成又一个猎杀投资者的“砧板”,刚出狼穴,又入虎口。
至于举报“刚性兑付”有奖,由于信托产品的运作是非公开披露的,实际中,知晓相关信息的,要么是信托公司员工,要么是投资者:信托公司违约了,名声坏了,员工也受牵连,要是真告了东家,也没人敢要这样的员工,动力实在不足;投资者关心的是钱能尽快拿回来,也不会为了那点奖金去举报信托公司,最后反而可能拿不到钱,得不偿失。
从投资理财的角度来看,过度吹捧“刚性兑付”,或是刻意传播打破“刚性兑付”的恐慌都是不可取的。
我们国家的战略纵深和腾挪空间很大,足以容纳不同类型的金融形态,持牌的金融机构,边缘的小贷公司,甚至令人发指的金融诈骗。不论您对它们的态度如何,是视若珍宝,抑或是咬牙切齿,它们都能够在市场中找到生存的空间,与其怨天怼地骂监管,还不如提高自己的辨识力。
与此同时,金融市场也有着自身的规律和力量,寄希望于某一条政策、某一句口号就能在短期内翻天覆地,难免一叶障目。这也是为何气势如虹的“资管新规”还要设置过渡期,甚至还延长了过渡期。监管和市场就像新婚燕尔的两口子,谁也不可能彻底把谁制服,只能商量着过,等到最后,不能吃辣的也能尝几口韩国泡菜,不喜面食的也能吃上几口刀削面。
从新闻传播的角度来看,简单粗暴的概念营造最容易被大众接受,但是从金融投资的立场来看,这和掷色子算命也差不多,容易把投资者引入歧途。
我们更需要撕掉“刚性兑付”的标签,进行多维度的分析。关注的重点也并非产品到期之时是“兜”还是“不兜”,而是关注“刚性兑付”得以形成的原因,本质是寻求中国的核心资产。
在投资理财的诸多选项里,信托理财是难得的可以看到投资方向的;银行理财看到的是投资范围,却很难得知具体方向;分红型保险能看到过往产品的分红,却无法获知分红是如何得来的;公募基金最多披露某一时点的前十大股票持仓,但是剩下的股票也看不到。因此,信托理财的最大魅力不是“刚性兑付”,而是投资者获知更加充分的信息,从容选择,对中国的核心资产下注。
核心资产有两大类:一类是强势地方政府的信用,即传统政信项目,选择家底厚实、财税有保障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另一类是经济发达的人口聚集地、区域中心,这些地区的房地产、工商企业等都是值得关注的对象,不少朋友一看房地产调控就说国内房地产要完了。然而,调控了那么多年,强者恒强却从未改变,强势的背后是人口集聚、是财富积累、是未来的增长极。
以前是经济高速增长,雨露均沾,放眼“落霞与孤鹜齐飞”;以后是局部二八分化,需要挑挑拣拣,毕竟“关山难越,谁悲失路之人”。
抛开核心资产本身:强势的信托公司决定猎取核心资产的能力;优秀的项目团队决定产品运作的成败;具体的信托理财展现投资逻辑的优劣;选择的理财经理分清产品质量的高低,多重因素决定了您是面对金字塔尖的风平浪静,还是受困于金字塔底的惊涛骇浪。
从单一标签,到庖丁解牛,这正是我国金融市场从稚嫩无序,走向成熟专业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