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高净值人群年龄、财富积累阶段变化催生了该类人群守富、传富的财富新需求,财富传承的话题受到了高净值客户的更多关注。在财富管理和传承规划领域,家族信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工具。
家族信托(Family Trust) , 是信托的一种形式。家族信托的主要目的是为财产委托人(Settlor)提供一套机制、将自己的财产有计划的传承给信托受益人(Trust Beneficiary)。绿专资本此前也对此进行过多次介绍,高净值人群通过成立家族信托,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合理分配资产,防止子女及子女的后代滥用其财富或不思进取,保护家庭信托资产。在获得遗产继承上还有一定税收优惠,根据具体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法不同,经过合理设计的家庭信托,可以减少一定的遗产税或所得税,最大程度地保留家族财富。
2013年可以称之为国内家族信托的元年,家族信托正是从那一时刻开始,逐步被广大高净值客户所熟知和接受。就我国家族信托的运作模式来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运作模式。随着国内信托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家族信托业务显示出勃勃生机,尤其是随着资管新规为家族信托正名,家族信托正本清源、回归本源。
在信托公司主导的模式中,信托公司主导信托产品的设计、投资方向等各个方面。一般而言,信托公司主导的家族信托门槛相对较高,5000万人民币起设立的居多,期限一般为50年。
私人银行拥有大量高净值客户资源,并且与这些客户保持着较好黏性,在家族信托的开展上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根据兴业银行与波士顿咨询(BCG)2017年发布的《中国财富传承市场发展报告》,私人银行已成为我国高净值人士首选的家族信托服务提供机构,招商银行的家族信托业务就是属于这一模式的典型。
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的模式也被称为“保险金信托”,该模式实现了信托服务与保险服务的有效融合,极大的降低了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委托人购买保险产品之后,利用其保险请求赔偿权设立信托。该信托规定,当保险赔偿发生后,委托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自动转移给受托人(即信托公司),由受托人代为行使相关处理事项,保险赔偿款也通过保险公司直接划转至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意愿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保险金信托发源于英国,繁荣于美国。相较于保险产品而言,保险金信托具有受益人更加广泛、给付方式更为灵活、理赔金更加独立、财产更加保值等优势。
2014年保险金信托首次被引入国内,目前市场上保险金运用模式主要有三种:1.0模式下,待保险和家族信托成立后,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将受益人变更为家族信托;2.0模式下,保险与家族信托成立后,投保人、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2.0模式结合了保险和信托的诸多优点,能够更好隔离资产,避免了投保人身故后保单被作为遗产分割的风险;3.0模式是指家族信托成立后直接以信托财产进行投保,从投保阶段、保单持有和理赔之后三个维度为客户家庭的保单提供全方位托管服务。
在这种合作模式中,私人银行与信托公司构建战略合作关系,双方优势互补,在信托产品设计、潜在客户分析、客户需求分析以及投资策略选择等方面各取所长,私人银行充当财务顾问角色或检察人角色,更好地达成委托人的信托目的。北京银行私人银行与信托公司在2013年合作开展的家族信托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开创了私人银行和信托公司家族信托合作模式的典范。
目前国内推出的家族信托业务基本均为单一、资金、他益、不可撤销信托类型,委托人一般为单个自然人,如有配偶需要进行联合声明,受托人为信托公司,银行一般担任信托财产托管与财务顾问,为了充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有些家族信托还会设置检察人之类的角色,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秉承私人订制、分散投资、多元配置的理念,包括各类投资标的和金融工具,或是任何其他委托人指定之可确定权属关系、且由受托人登记为所有权人的金融产品或可投资资产。
随着过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创造了大量财富和高净值客群,随着中国经济转型换道、国际金融形势风起云涌、资管新规促使行业重回本源,家族信托行业必将迎来长足发展,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心,让无私的爱延绵传承。古语有云,道德传家,十代以上,耕读传家次之,诗书传家又次之,富贵传家,不过三代。由此可见,财富不应该仅仅是物质的简单积累,而是心灵的丰盈,财富的传承不仅仅是将财富交给下一代,而是让财富在沧海桑田的更迭中、在家族世世代代的传承中永葆价值、历久弥新,体现出家族财富传承的责任与担当、家族精神和家国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