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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香港保险返佣致保单作废,小心你的保单!

发布时间:2016-12-09
随着内地客户赴港投保的热潮,越来越多的不正当市场行为涌起,其中最严重的莫过于保险的返佣现象。常常有客户主动询问购买某保险可以“返点多少”,有什么特别的“优惠”。实际上,香港保险业一直以来都不容许任何人士向客户提供、索取及/或收受任何形式回佣。香港保险业联会的《保险代理管理守则》第 80 (1)条亦有明确相关规定。
 
近期一宗香港法庭判案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汇丰银行前雇员陈佳慧,于 2012 年转介一客户给保险经纪李廷远,事后陈向李索要了50万港元作为报酬。2016年,事件遭揭发,陈佳慧被裁定收受利益罪成,于不久前经香港法庭宣判,获刑18个月,并退还非法所得50万港币,该保险经纪亦因诈骗罪成被判入狱8个月。
 
 
上图为保险经纪李廷远,获刑8个月
 
 
上图为陈佳慧,获刑18个月,并退还全部返佣
 
众所周知香港沿用英美案例法,该判决为日后类似案件提供了法理依据和参考。
 
类似事件并非首例:
 
2009年3月,内地王女士赴港准备为其丈夫投保香港重疾险。在投保前,王女士向保险代理人提出了返佣条件,而代理人也同意了王女士的要求。时至2012年11月,王女士突然接到投保香港保险公司的通知,其三年前投保的保单被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宣告作废。事后王女士了解到,原来是当时与其签单的港险代理人在2012年6月遭到举报,因屡次向投保人返佣,已被吊销执照。该代理人的其他三名客户保单也均遭作废处理。
 
在香港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如任何人士提供、索取及/或收受任何形式回佣/佣金,将会有可能触犯香港法例及导致被刑事检控的严重后果,而财务策划顾问有可能违反业务代表合约。
 
根据香港保险业联会发出的“保险代理管理 守则”第 80 (1) 条规定:登记人士除非获得保险公司特别授权,否则不得提供或答应提供任何保费回佣、佣金或其他在保单内没有指定的优惠,诱使准保单持有人购买长期保险。
 
举例香港友邦保险公司 “业务代表合约”:公司一贯不容许任何业务代表向第三者索取及/或收受佣金或任何形式回佣,作为该业务代表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与公司业务/事务有关的诱因。
 
除了保单失效的风险外,返佣严重影响客户的后期服务。
 
香港保险是严肃的商业合同:返佣将构成欺骗
 
当香港保险面向大陆开放后,返佣的问题增多了,原因在于大陆居民非常适应“花小钱办大事”,返点返佣等破坏商业规则的行为普遍存在,大家并不觉得这个有问题。可是当跨出管制边界情况就变了,不清楚当地法律将会酿成悲剧,甚至沦为别人的笑柄。
 
比如某美国留学生犯罪,家长飞到美国指望靠钱摆平法官,结果同样犯罪被监禁。香港保险的法律基础也是欧美法系,而且高度发达完善,连抽不抽烟这样的小事不诚实,都会导致将来重疾险不赔,更何况触碰到更风险地带的返佣行为呢。
 
返佣,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如果客户参与,那保险公司会认为是客户和代理人共谋,构成了一种恶意买卖,建立在不合法的基础上,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利宣布保单无效。 
 
这时候有些人会提出“2年不可抗辩条款”,但是要注意,保险公司2年后不可以质疑保单,必须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因此,只要是构成欺骗,从索赔申请局还是到法官那里,客户都理亏,就仅仅因为当年贪小利收了这点返佣。占小便宜吃大亏,得不偿失!
 
而靠返佣吸引客户买保单的销售,是做不长久的,也是不专业的:
 
专家指出:“以返佣作为条件来招揽客户的中介人不能选择,因为返佣是保险公司不允许的,只是中介人与客户之间的私下交易。提出返佣条件的中介人多是因为业绩不好又急于求成,所以出此下策来对付考核。”
 
这种中介人由于把自己应得的佣金返给了客户,虽然卖了保单但并无利益可言,所以今后在保单服务方面不会太上心。另一方面,这类中介人由于业绩不好,很容易被淘汰,一旦这些中介人转行,那么客户手中的保单变成了“孤儿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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